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,强化集团内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。本文结合案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解析。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,员工因任职、受雇原因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,属于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项目,待员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(票)时,再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,同时考虑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(票)变现能力较弱等原因,2016 年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《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101 号),规定如果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、股权期权、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相关条件,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,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,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,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;股权转让时,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,适用“财产转让所得”项目,按照20%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股权转让时,股票(权)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,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,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。 也就是说,如果符合相关条件,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不纳税,仅需在股权转让环节缴纳一道“财产转让所得”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即可。这里所说的“符合相关条件”,是指满足财税〔2016〕101 号文件第一条第(二)款规定的相关条件。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上述全部条件,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,不再符合激励对象、股票(权)期权持有期限的最短及最长条件的,则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。 即在被激励对象取得股权环节,对于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(权)的,应在获得股票(权)时,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,按照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项目,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 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,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,计算纳税。计算公式为:应纳税额=股权激励收入× 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。需要注意,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(含两次)股权激励的,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。待被激励对象将股权转让时,按“财产转让所得”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另外,股权转让进行计税时,扣除的成本应为行权时缴纳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税基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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